第一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高等学校推进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充分体现信息公开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系统性,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山西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分管校领导
成 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室、承担信息公开任务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山西大学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和便利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履历、分工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和执行情况;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1、学校网站;
2、学校报刊、文书印发、广播等;
3、学校档案馆、图书馆等信息查阅点;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过保密审查,按类别编制索引码后,通过学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参见本校编制的《山西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第十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资料统一交由档案馆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影响信息发布工作、违反规定或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不及时更新和撤换已失效信息的部门要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山西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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