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信息发布的学校各部门。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拟公开的信息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性,又确保应公开信息的及时发布。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填写“山西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对不能确定的信息由各部门送学校办公室汇总,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交保密委员会审查。
(二)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委员会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保密内容进行审查,做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注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能确定的信息报批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山西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签名、日期;
(五)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第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山西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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